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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不合理可以这样请求撤销!

   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有的基层法院认为,不能。
 
   但当事人经过法庭上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判决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有异议应该和政府协调解决
 
    某县政府征收林某房屋及承包地,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林某认为方案制定程序违法,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拆迁补偿方案。
 
   市政府审查后,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林某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告知拆迁范围及对象、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对林某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林某无单独就该方案提起行政复议的必要。
 
   在一审法院看来,林某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应向政府申请协调、裁决,直接申请撤销,该请求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林某认为,拆迁补偿方案对自己的实体财产权利有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终审改判:补偿方案,法律明确规定可复议

   四川省高院二审审理后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林某对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符合前述规定。市政府有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
 
延伸解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针对下列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情形之外,没有正当理由,政府是不能随意驳回复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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